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旅游度假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北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州昊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于集乡王杠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昊森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德州昊森新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昊森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550.3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