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尚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尚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7民初1222号
原告洛阳***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新伊大街政和国际C座1317。
法定代表人:宁伟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刚,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城关镇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程习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安,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庭芳
人民陪审员  韩彩品
人民陪审员  杜崇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亚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