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尚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洛阳尚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994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洛阳***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零号路1号5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洛阳***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5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继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