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尚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尚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8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毕治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城关镇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程习群,总经理。
洛阳***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27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已被多个案件查封,本案已轮封。
3.查明被执行人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4.查明被执行人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
5.查明被执行人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保险。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8457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马毅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