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482民初172号
原告:汝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成,系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原告汝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汝州市****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州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计956元,由原告汝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源超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