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洲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5民初13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密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密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石庵路(西)3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MA3M7UHHXX。 负责人:仪方,经理。 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桐荫街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26717033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56元,减半收取18628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236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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