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5民初13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密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密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石庵路(西)3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MA3M7UHHXX。
负责人:仪方,经理。
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桐荫街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26717033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56元,减半收取18628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236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