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782民初7473号
原告:淄博凯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兴旺路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桐荫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诸城市和平街57号1号楼1**2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80********。
原告淄博凯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淄博凯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施工费57万元(伍拾柒万元整),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经济损失(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2日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2、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0日,原告与案外人诸城市科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配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该公司将承包施工的“淄博恒大帝景二期劳务施工项目”分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完成了施工任务,相关工程如期竣工、验收。2018年8月31日,诸城市科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双方共同出具说明函,确定诸城市科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业务由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2020年12月7日,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经委托第三方审计,2020年1月22日,山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审定原告施工部分的施工费金额为2870557.23元。审计结论出具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施工费200余万元。截止到起诉之日,尚欠原告施工费57万元。因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为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已于2022年11月23日支付原告淄博凯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款项300000元,余款270000元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淄博凯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二、本案一次性调解终结,其他双方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共计8120元,由原告淄博凯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承担4060元,由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060元(该款项因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
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