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洲电气有限公司

诸城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7943号 原告:诸城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环湖东***湖畔沿街房南段。 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兴旺路2号。 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桐荫街19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诸城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城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申请撤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诸城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诸城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2519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12494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诸城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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