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配电工程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290号
原告:潍坊市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樱前街与志远路交汇处东北侧中南**售楼处二楼综合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配电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文化路1166号五洲花园22号楼8号。
负责人:**。
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桐荫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潍坊市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配电工程分公司、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潍坊市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市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