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706号之一
原告:潍坊登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以北***以**和第一城D-2座B7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桐荫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坊登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潍坊登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登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登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93元,减半收取5846.5元,保全费4467元,共计10313.5元,由原告潍坊登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