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8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岱建,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原审被告:***,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原审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桐荫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79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派潍坊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不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柴象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