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洲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诸城分公司、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民初736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诸城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诸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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