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2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林湖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刘宏兴,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璴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周云芳,总经理。
上诉人兴化市林湖乡***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璴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兴化市林湖乡***村民委员会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兴化市林湖乡***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爱宏
审 判 员 曹海霞
审 判 员 陈霄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宋春雨
书 记 员 徐莉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