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冠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冠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冠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富商初字第3629-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章建国。
被告:浙江冠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冠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45元,减半收取827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7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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