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3民初2890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3222931Q。
法定代表人:杨开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火金,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邻水县***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戚祥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惠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