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秦皇岛市海港区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303民初78号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里。
法定代表人:呼子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洋,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144-2号。
法定代表人:孙淑兰。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海港第十建筑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建设工程施工款211630元及利息(以198548.5元为本金,从2012年10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081.5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25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3081.5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山海关区山海国际住宅小区公用配电室土建工程,合同工程款为261630元。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款的95%,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剩余5%。2012年10月25日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被告并未支付工程款。2013年4月8日,被告仅支付5万元工程款。2014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2014年给付工程款,但被告并未履行承诺。2015年12月14日,2017年12月31日,被告出具关于山海国际公用配电室土建工程的付款说明,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21163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甲方九正公司与乙方海港第十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受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海关电力工程处的委托,承建山海国际住宅小区公用配电室土建工程。一、工程地点: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山海国际住宅小区院内。二、工程内容:依据秦皇岛福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山海国际配电室建筑施工图图纸规定的所有施工内容,乙方承包的工程内容如下:(1)新建10kv公用配电室一座,土建面积153.9平方米,砖混结构一层。(2)新建配电室内沟道系统、照明系统、防雷接地系统及排风系统的布设及安装。(3)为满足设计图纸及电力公司对本配电室验收要求所做的一切设施。三、工程造价: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合同价款为:261630元(含增补项目)。四、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作为工程预付款;2、工程竣工,接到秦皇岛电力公司配电中心的配电室土建验收合格报告十天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3、剩余5%的工程款留作质保金,待保修期满一年后,未发生乙方责任的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工程余款。五、合同工期: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2年9月17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25日。六、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合格。该合同还有其他内容。2012年10月25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
2014年5月21日,甲方九正公司与乙方海港第十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山海国际住宅小区公用配电室土建工程,现已竣工并验收合格,甲方在2012年未付工程款,原合同依然有效。甲方同意在2014年支付工程款。2015年12月14日,九正公司为原告出具《关于山海国际公用配电室土建工程的付款说明》:工程于2012年10月25日竣工并经电力公司验收合格,该合同价款总额261630元,2013年4月8日,甲方付款50000元,尚欠乙方211630元未支付。2017年12月13日,九正公司为原告出具《关于山海国际公用配电室土建工程的付款说明》:工程于2012年10月25日竣工并经电力公司验收合格,该合同价款总额261630元,2013年4月8日,甲方付款50000元,尚欠乙方211630元未支付。2014年5月21日,甲乙双方针对付款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甲方承诺在2014年付款,但由于资金问题,甲方至今未付款给乙方。由于甲方资金困难,甲方确认以上情况属实,工程款延期支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法律拘束力。原告施工工程已于2012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其剩余工程款211630元,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上款项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于2014年5月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在2014年支付工程款,被告亦未履行,故被告应自宽限期届满后即2015年1月1日起参照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第十建筑工程公司211630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4元,减半收取计22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旭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