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91民初726号
原告:***,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海港区。
被告:***市海港区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东港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1052822197。
法定代表人:呼子会,经理。
被告:***市***电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北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桂芬,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市海港区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市***电子能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凡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