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市海港区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秦皇岛市镇坤玻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91民初84号
原告:***,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呼子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镇坤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代登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秦皇岛市镇坤玻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计1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