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秦皇岛市镇坤玻璃有限公司、某某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2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市镇坤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代登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皇岛市镇坤玻璃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市海港区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里。
法定代表人:呼子会,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秦皇岛市镇坤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海港区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海港十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民终2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镇坤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公司从未违反土地规划,利用工业用地建设所谓能够分别销售并取得独立产权的房屋。2.***公司从未授权海港十建公司积极对部分房屋进行出售、以售楼款抵顶工程款,也从未为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支持海港十建公司的售房行为。2009年6月14日***公司与海港十建公司书面约定的“到二期工程开工前,海港十建公司所收的卖房款在垫付工程款的80%以内”,不是指海港十建公司有权卖房,而是指***公司卖房后将款项作为工程费付给海港十建公司。在竣工后六至十二个月内***公司不付款的情况下,海港十建公司才有权卖房。而海港十建公司的出售行为全部发生在主体验收之前,甚至没有动工就违法出售,海港十建公司的违法售房行为与***公司和镇坤公司毫无关系。3.镇坤公司已尽到义务控制海港十建公司避免发生违法损害行为,在2009年国庆期间当新建大楼起高到七至八层时,镇坤公司曾派人到临街面一侧的工程公示大牌与电杆上张贴“工业大楼不出售”大字幅。另,镇坤公司又于2010年3月9日与海港十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海港十建公司在工程竣工之前无权出售施工中房屋。(二)原一、二审审理案件程序违法。1.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处理。2.申请人已向法庭提出***应出示交购房款的银行提款凭证及有关关键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原审法院未依法处理。申请人从未出具可以办理分户的证明,没有出具收到***购房款的收据,也没签订过售房协议,证据上的印章属于伪造,法院应当对证据进行鉴定。(三)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海港十建公司属于独立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确定性原则,申请人只是与海港十建公司之间产生建筑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与购房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退款责任应当由海港十建公司承担。***作为购房人,明知海港十建公司、***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出售资质,仍然从***个人手里购买房屋,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海港十建公司提交书面意见主要认为,(一)***公司称其从未违反土地规划的辩解不成立。1.在***公司与海港十建公司在2009年6月14日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十条中已明确约定“***公司负责按海港十建公司需要的户主名称提供一次性过户手续”。该约定足以证明***公司在建设谋划阶段已计划将建造的工业用房作为商品房进行出售并办理分割产权登记。后来也是因该公司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致购房人多次上访并找新闻媒体进行报道。2.海港十建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公司擅自将工业用厂房改成住宅并对外出售的事实,如:***公司加盖印章的将锂电子生产车间改为住宅的白图;韩娟等人出具的***公司自己张贴售楼处牌子的证言;加盖***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的售房协议及收据;2014年6月4日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大厦将生产车间变更为住宅的整改通知书。(二)申请人称其从未授权海港十建公司对外出售,不成立。在双方签订的2009年6月14日的协议中就已经约定了“以房抵顶工程款”。该协议第十条第二款约定“***公司在施工期间所卖的房屋款均要用于装修工程中去。到二期工程开工前,海港十建公司所收的房屋款在垫付工程款的80%以内”。该约定足以证明***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来源就是出售在建房屋的售房款,足以证实当时双方协商的就是双方均可对外出售房屋。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坤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常站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梁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