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91民初4055号
原告:曹秀敏,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呼子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燕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市镇坤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代登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91号7栋1单元69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曹秀敏与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秦皇岛市镇坤玻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曹秀敏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秀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秀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计1660元,由原告曹秀敏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