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33336号
原告: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法定代表人:SIMONEDESANTI。
原告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下简称“城市规划研究院”)与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下简称华尔街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市规划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尔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市规划研究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城市规划研究院与华尔街公司签订的《英语培训协议》;2.判令华尔街公司退还《英语培训协议》剩余培训课程费用231700元;3.案件诉讼费由华尔街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0日,华尔街公司与城市规划研究院签订《英语培训协议》,约定华尔街公司提供英语培训课程,并在协议中约定具体培训项目及对应的课时和价格,合同总价款280000元。自2021年中旬,华尔街公司出现不能正常开展培训课程的情况,2021年8月12日,城市规划研究院为了不影响合同履行,向华尔街公司提出将课程形式转为线上授课,但次日被华尔街公司员工告知其于2021年8月12日得知华尔街公司将宣布破产,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教学服务,该合同尚未履行课程有20个语言测试价值4000元、120小时外教课价值168000元、50小时中教课价值45000元、49本定制教材价值14700元,合计未履行课程总价值231700元。华尔街公司一直未退还款项,故引起本诉。
被告华尔街公司未作答辩或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城市规划研究院所述一致。
另查2021年8月12日华尔街公司全面停业。
本院认为:城市规划研究院与华尔街公司签订的《英语培训协议》,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城市规划研究院依约向华尔街公司支付培训费,华尔街公司应提供相应的课程培训,2021年8月12日起,华尔街公司未能继续提供课程服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故城市规划研究院主张华尔街公司的合同解除、退还款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华尔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与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间的《英语培训协议》于2021年11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款231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