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辖终2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455351720Q。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政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5100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9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1、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双方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依法应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属于债权纠纷,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含建设工程)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3、本案为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管辖的情况下,也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约定管辖确定审理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请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本案诉讼费用,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为“2010年亚运会省属场馆—广州体育学院体育馆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被上诉人亦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显示上述工程所在地址为广州市广州大道北458号广州体育学院河东片区内,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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