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中鸿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执355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中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0号8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中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272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皓
审判员 周 晖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XX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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