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1351号
原告:江苏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域市亭湖区新兴镇石华村部。
法定代表人:倪同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7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江苏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蒋为华
审 判 员 杨汉华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阴文超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