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773江苏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4773号
原告:江苏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石华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倪同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7月25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江苏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江苏石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6月21日,原告将中标承建的水悦国际大酒店屋面装修工程以劳务清包的方式发包给被告。2020年9月3日,被告雇佣的农民工王某1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坠落受伤,经盐城东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河派出所调解,原告与王某1的法定继承人周月标、周某、王某2兵迖成协议,由原告垫付王某1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25000元。事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所属员工,如发生人生伤亡安全(含施工过程中、上下班途中)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拒不理睬。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具状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户籍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庆丰镇高丰村****,但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盐都区神州路17号13幢503室,应当以被告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建湖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盐都区,故本案应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邵锦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石霞慧
书 记 员 朱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