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执复17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秋逸,上海乐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梦晨,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希慎道**利园******。
授权代表:陈柏香,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v>
负责人:闵捷,总经理。
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金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通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华冶公司)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9)苏0581执2009号之一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公司)与常熟华冶公司、***技有限公司、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冶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作出(2018)苏0581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一、常熟华冶公司归还华融资产公司合同编号为0110200012-2015年(常熟)字036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75万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78303.13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该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常熟华冶公司归还华融资产公司合同编号为0110200012-2015年(常熟)字036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478568.22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该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三、常熟华冶公司归还华融资产公司合同编号为0110200012-2015年(常熟)字036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391427.29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该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四、华融资产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常熟华冶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8号3幢的房屋(熟房权证董浜字第**)和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8号的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12)第03636号]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1720万元和7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五、华融资产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333号1401的房屋(熟房房权证虞山字第**)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11)第18411号]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920万元和1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六、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对常熟华冶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1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对常熟华冶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1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华融资产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受理。
执行法院查明,华融资产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树翡翠公司),并通过公告通知了债务人。
执行法院认为,橡树翡翠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予以准许。据此,作出(2019)苏0581执2009号之一执行裁定:变更橡树翡翠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橡树翡翠公司继受。
复议申请人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19)苏0581执2009号之一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华融资产公司与橡树翡翠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具备真实性和有效性,且目前已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处于审查过程中。橡树翡翠公司并非本诉案件的适格债权主体,事实上并无权申请本案执行主体变更,对此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已在另案中以橡树翡翠公司债权人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其对华冶集团公司及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橡树翡翠公司故意隐瞒上述事实继续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导致执行法院作出错误裁定,以致发生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破坏了司法稳定性和公允性,且橡树翡翠公司为快速获取非法收益而对数家与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当地民营企业不择手段地采取各项破坏性法律措施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基本的法律法规,而且严重损害了公司声誉,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并购重组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因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依法裁定撤销(2019)苏0581执2009号之一执行裁定,驳回橡树翡翠公司的申请执行人变更申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橡树翡翠公司称,其是本案债权的合法权利人,债权主体适格,执行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请求本院予以维持。
执行复议审查过程中,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华冶集团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华融资产公司与橡树翡翠公司签署的《单户债权转让协议》无效;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苏01民初2659号,截至目前已经超过十二个月,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橡树翡翠公司能否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取决于案涉债权是否已依法转让。对于该事实,双方已经提起另案诉讼,但尚未审结。执行法院在该案尚未审结时裁定变更橡树翡翠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存在不当,应予纠正。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条件时再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执2009号之一执行裁定;
二、驳回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蔚珏
审判员 水天庆
审判员 谢 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