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森特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20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9647K。

负责人:闵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

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333号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金刚。

被执行人: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通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

被执行人: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技有限公司、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合同编号为0110200012-2015年(常熟)字036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75万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78303.13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该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合同编号为0110200012-2015年(常熟)字036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478568.22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该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三、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合同编号为0110200012-2015年(常熟)字036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391427.29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该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8号3幢的房屋(熟房权证董浜字第××号)和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8号的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12)第×××号]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1720万元和7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五、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333号1401的房屋(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和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11)第×××号]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920万元和1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六、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对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1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对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1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2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27291元,由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负担,***技有限公司、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6325589.64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2019年3月14日、12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反馈仅有零星存款。

3、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333号1201、1301、1401、1501、1601、1701的不动产。其中东南大道333号1401不动产为本案抵押物,审理过程中已对其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对该不动产的评估工作已完成,对***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不动产本案无处置权。

4、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不动产,其中位于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8号3幢的房屋和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8号的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12)第×××号]为本案抵押物,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对其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苏05执恢25案件执行过程中,已于2019年11月11日决定将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并于同日裁定中止对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的执行。

5、经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华冶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288号,土地宗号为宝山区杨行镇11街坊××丘,房屋幢号为1幢至6幢的不动产。前述不动产均设有巨额抵押并由其他法院首封,本案无处置权。

6、经委托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查询,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在其住所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2019年10月28日,因债权转让,本院出具(2019)苏0581执20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不服前述裁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8、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单户债权转让协议》无效;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苏01民初2659号,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橡树翡翠公司能否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取决于案涉债权是否已依法转让。复议案件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2019年12月12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苏05执复1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

9、2020年2月2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本案执行标的36325589.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本案主体变更复议程序已中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六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王 宇

审 判 员  葛晓春

审 判 员  罗 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照勇

书 记 员  孙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