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森特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5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住所地香港铜锣湾希慎道33号利园一期19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558678XT,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

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1166330X,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333号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金刚。

被执行人: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58887557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通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

被执行人: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588537,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秋逸,上海乐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技有限公司、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合同编号为0110200012-2015年(常熟)字036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2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916732.99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该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合同编号为0110200012-2015年(常熟)字036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391427.29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该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8号3幢的房屋(熟房权证董浜字第××号)和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8号的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12)第××号]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1720万元和7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333号1401的房屋(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和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11)第××号]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920万元和1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五、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1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对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1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8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25841元,由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负担,***技有限公司、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之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12月7日在江苏经济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为35575365.11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送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被执行人于2019月7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申报了公司基本信息、房地产及机器设备、银行开户情况,但其未申报公司经营状况及盈利情况,故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保险、股票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之后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3月9日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亦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4、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的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8号的土地使用权信息及位于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8号、董浜镇星晨路8号亲水湾花园一区、董浜镇金城路52号等共计49套房产信息,但上述土地使用权设置有抵押登记且已被本院(2017)苏0581执1773号案件首封,位于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8号等不动产设置有抵押登记且已被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法院首封、位于常熟市董浜镇星晨路8号亲水湾花园一区的房屋已被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法院首封,位于常熟市董浜镇金城路52号的房屋设置有抵押登记,故上述不动产本案中不宜处置,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8号3幢房产(权证号:董浜0×××4)、位于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8号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12)第0×××6号】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5月4日至2021年5月3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华冶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本院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

5、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当地的不动产信息,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288号1、2、3、4、5、6幢不动产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2年12月23日止,首封法院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6、本院依法委托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在当地的不动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7、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19)苏0581执2009号执行案件在处置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333号1401的房屋(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和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11)第1×××1号],本案审理中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5月4日至2021年5月3日止。

8、经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了(2019)苏05执恢25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江苏克罗德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发函通知本院中止对被执行人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的执行。

9、被执行人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邮寄两份银行电子回单,每笔3万元,备注用途为2018民初4816、4826号向华融还款。

10、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11、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约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调查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宇

审判员 葛晓春

审判员 罗 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 超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