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与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江苏克罗德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执恢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红豆工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周鸣江。
被执行人: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
被执行人:江苏克罗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
被执行人: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
被执行人: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通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
被执行人:高峰,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陈黎芳,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江苏克罗德科技有限公司、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高峰、陈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终结执行。后因未如约履行,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恢复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于2019年7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2019年7月17日、11月29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存款、股权投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仅发现高峰、陈黎芳银行存款累计万余元,本院予以冻结,因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请求暂不采取扣划措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3、本案在首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就本院(2016)苏05民初598、599、560号及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商初字0863、086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债权本金535585099.26元及相应利息、费用予以减让,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总金额为2.5亿元。但被执行人自2019年3月20日起即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截至2019年9月20日应还款15200万元,实际还款仅3029.05万元,已根本违反和解协议之约定。
4、经查,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江苏克罗德科技有限公司、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均属高峰、陈黎芳夫妇实际控制的华冶钢铁集团企业成员,集团总部位于上××宝山区,系国内领先的钢材精密加工服务综合运营商。自2014年以来,因不能归还银行贷款,各成员企业先后被20余家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等债权受让方)诉至法院并强制执行。集团总负债近40亿元,成员企业名下的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等主要财产均已抵押给银行,并被多家法院予以多轮查封,目前均未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处置,来料加工形式的生产经营仍在维持。
其中,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江苏克罗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及常熟市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达17件,涉案标的逾10亿元,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为两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工业厂房、土地与机器设备)的最大债权数额抵押权人。两被执行人虽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已长期、持续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决定将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江苏克罗德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常熟市人民法院破产审查,并于同日裁定中止对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江苏克罗德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2019年12月1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分别立案进行破产审查,案号:(2019)苏0581破申100号、101号。
5、2019年12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9)苏05执恢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与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将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江苏克罗德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常熟市人民法院亦已立案审理。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如
审判员 边敬业
审判员 秦四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莫孙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