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1破7号
申请人: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希慎道**利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聪,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588875574),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通园南路**v>
法定代表人:高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乐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8月13日,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树公司)以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裁定受理橡树公司对浙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被申请人浙华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橡树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债权主体,不具备破产清算申请的主体资格。
本院查明:浙华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5日,公司核准登记机关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江苏分公司)与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冶薄板公司)、森特科技有限公司、浙华公司、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冶物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0月1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81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华冶薄板公司归还华融江苏分公司借款本金307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浙华公司对案涉债务在最高额1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冶物产公司对案涉债务在最高额1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华融江苏分公司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现正在执行过程中。
申请人橡树公司向本院提供《单户债务转让协议》一份,载明:“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11月23日在南京市签署;甲方:华融江苏分公司;乙方:橡树公司;第一条转让债权的范围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债权为债务人华冶薄板公司所欠甲方的不良贷款债权(含主债权及其所有从权利及/或权益),包括暂计至2018年7月5日(交易基准日)的本金90750000元及其一切依据法律规定及债权文件约定计算的相应利息、罚息、费用及权益等……”。
被申请人浙华公司向本院提供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265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载明:“华冶物产公司:你诉华融江苏分公司、橡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二○一九年九月九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对于申请人橡树公司是否系债权人,橡树公司提供(2018)苏0581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书、《单户债务转让协议》等主张其系债权人,现相关法院对于涉案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进行审理,故申请人橡树公司的债权人身份待定,尚不具备对被申请人浙华公司提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高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