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1破申7号
申请人: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希慎道33号利园一期19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聪,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58887557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通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
2019年8月13日,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树公司)以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浙华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5日,住所地为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通园南路1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钢管、管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法定代表人为高峰。公司核准登记机关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江苏分公司)与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冶薄板公司)、森特科技有限公司、浙华公司、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冶物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81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冶薄板公司归还华融江苏分公司借款本金307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浙华公司对案涉债务在最高额1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华冶薄板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等义务,浙华公司亦未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尚欠债权人本金307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2018年11月23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橡树公司签订《单户债务转让协议》,将本案所涉债权及相应利息等全部权益转让给申请人,并于2018年12月7日通过报纸联合公告的形式履行了债权转让暨催要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橡树公司与被申请人浙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橡树公司具有申请浙华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橡树公司主张浙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经提供了有关证明债权成立、债权已届清偿期的初步证据。故可以认定浙华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橡树公司申请浙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浙华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破产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通过抽签方式指定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为浙华公司管理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为宁波浙华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刘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高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