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8399号
原告:温岭市松门长红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温岭市松门镇松南村南站边。
经营者:王利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君,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棠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温岭市石塘镇西沙村193-1号。
法定代表人:江宝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小兵,浙江耀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温岭市松门长红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台州棠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温岭市松门长红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松门长红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732.5元,由原告温岭市松门长红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干军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金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