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棠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棠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浙江耀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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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81民初4603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毅国,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棠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西沙村19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923330553。
法定代表人:江宝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富,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力,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耀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集聚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896575350。
法定代表人:赵永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金松,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台州棠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耀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欠款523876.7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毅国,被告台州棠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富、王群力,第三人浙江耀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金松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间二个月,本院予以准许。因在上述期限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于2021年9月5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台州棠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第三人浙江耀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厂房、配电房建设工程,该工程的铝合金窗、不锈钢门等由原告***承揽安装。2020年1月13日,原告***与第三人浙江耀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结算,确认门卫室、变电房、3-5号厂房的铝合金窗、百叶窗、不锈钢门等工程不含税价为723876.7元。2020年1月19日,温岭开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被告和第三人委托出具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经审定第三人浙江耀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5#厂房工程送审价为34238308元,经审核造价为28578393元,其中审核造价中包括***不锈钢门及铝合金门窗审核造价800205元(含税)。2020年6月24日,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调解中心对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工程款价款进行调解并出具行政调解书一份,调解后,第三人支付完毕上述工程审核造价。另查明,2019年1月,被告经原告指示已向案外人江西金凤凰铝业有限公司支付门窗款2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台州棠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浙江耀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5#厂房工程经审核造价为28578393元的事实以及第三人已经全部支付上述工程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对上述工程款审核造价中是否包含本案原告主张的门窗款项存有异议。根据温岭开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书和《证明》可以确定工程的审核造价28578393元中已包含了不锈钢门及铝合金门窗审核造价800205元(含税)。虽然门窗结算单系原告***与第三人浙江耀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结算确定,但被告在编制工程造价结算书时已经将该结算单纳入其中,应视为被告认可该结算单的内容,故本院对被告抗辩门窗非原告所做的事实不予采信。第三人已经如数向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应当向原告支付门窗款项。原告现主张按结算单载明的不含税价款723876.7元扣除被告已经向案外人支付的200000元后,被告应当再向其支付门窗款项523876.7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支付,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被告关于铝合金门窗为案外人江西金凤凰铝业有限公司所做的主张,原告提供了案外人江西金凤凰铝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棠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523876.7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9.5元,由被告台州棠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包荷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孙佳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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