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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1821号
原告:宏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元路233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72564722P。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翔,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台州棠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西沙村19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923330553。
法定代表人:汤咏倩。
原告宏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被告***、台州棠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宏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2元,减半收取计3376元,由原告宏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