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驰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207民初1238号
原告:芜湖驰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齐落山工业园二号厂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TBR2M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16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71420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芜湖驰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原告芜湖驰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驰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驰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芜湖驰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