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执46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被执行人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16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0791271420A。
法定代表人:陈开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8日依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对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对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6828、6838号民事判决中关于***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率。
审判长  黄培添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张德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郑婉茹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号:(2021)闽0322执1145号
时间: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地点:执行局办公室
合议庭成员:黄培添、胡志铿、张德海
记录人:郑婉茹
经办人郑婉茹汇报案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8日依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对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建议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对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6828、6838号民事判决中关于***的执行申请。妥否,请合议决定。
张德海:驳回申请执行人***对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6828、6838号民事判决中关于***的执行申请。
陈斌:驳回申请执行人***对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6828、6838号民事判决中关于***的执行申请。
黄培添:驳回申请执行人***对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6828、6838号民事判决中关于***的执行申请。
结论:驳回申请执行人***对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6828、6838号民事判决中关于***的执行申请。
合议庭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