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2497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联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赵胜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晖,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佳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16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开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荣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68号701C。
法定代表人:王新文。
被告:***,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与被告联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荣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林芝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