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民终7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毕业,男,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敏,厦门市新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16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5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毕业于2021年12月6日,以同***另行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林毕业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毕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林毕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君)
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