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民初1642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剑晴,男,住福建省仙游县,推荐单位:仙游县济困爱心公益协会。
被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16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71420A。
法定代表人:陈开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桂,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燕,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树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剑晴、被告树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树鑫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个月×4946.5元=14839.5元;2.请求判令树鑫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031.71元×10个月=70317.1元;3.请求判令树鑫公司支付住院护理费32天×179.98元/天=5759.36元;4.请求判令树鑫公司支付住院交通费32天×20元/天=640元;5.请求判令树鑫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个月×4946.5元=4946.5元。
事实和理由:***于2018年5月1日应聘为树鑫公司员工,其工种为水电工,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树鑫公司为***参加工伤保险。2018年11月1日上午9时许,***在树鑫公司承包的仙游具文化馆地下室安装消防铁架,在拉移铁龙门架时,不慎腰部被倒下的铁龙门砸伤,伤后送仙游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L1椎体爆裂性骨折,在该院住院18天。2021年3月16日在仙游城东医院取固定装置物住院14天。上述二次住院的医疗费已在工伤保险待遇核报。***2018年11月1日受到的伤害,2018年12月14日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9年5月6日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为伤残八级。
树鑫公司为***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仙游县劳动保险中心于2019年8月30日审核后支付***伤残救助金及住院医疗费计90615.68元转入树鑫公司账户内。***曾多次要求树鑫公司支付上述救助金,树鑫公司推诿。至2019年12月4日,树鑫公司以一份格式《协议书》和《承诺书》、《申请书》胁迫***签字确认后才支付救助金,树鑫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将上述救助金汇入***账户内。***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树鑫公司一同到该保险中心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核准,树鑫公司再三推诿,***无数次交涉,树鑫公司拖至2021年6月18日和***到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申请解除解除劳动关系。上述救助金70311.7元于2021年6月底支付。树鑫公司虽支付了本次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次工伤依法还享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交通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该损失费用应当由树鑫公司承担。树鑫公司拒不承担《劳动法》赋予法律责任义务,以拖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由,以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条件,胁迫***签订《协议书》、《承诺书》、《申请书》,上述行为显失公平。为此***于2021年6月24日向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是该委2021年8月6日作出的仙劳仲案(2021)302号裁决书,***不服,其理由和事实如下:1.仙劳仲案(2021)302号程序违法。2021年6月29日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载明: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首席仲裁员吴玉林,仲裁员戴志高,仲裁员彭素娥。202l年7月23日开庭时,首席仲裁员是陈峰,身为首席仲裁员的陈峰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临时更换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原因,征得申请人同意,且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吴玉林当天上午在岗(在办公室)。更换没有理由,其中存在蹊跷,加上本仲裁庭没有依事实根据,主观臆断迎合被申请人(被告),不排除本仲裁庭人情作祟枉法裁定。2.仙劳仲案(2021)302号存在混淆是非。***与树鑫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是2021年6月18日。在《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上已明确载明,可是仙劳仲案(2021)302号裁决书以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请求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显然存在混淆是非,迎合被申请人(被告)。
树鑫公司辩称:1、针对***的工伤赔偿事宜,已经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书》协商解决了,***主张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与客观事实不符。《协议书》签订时间是2019年12月4日,若***认为协议书内容是其在受胁迫情况下作出的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产物,则依法应当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然***在协议签订后,此前从未主张或认为协议内容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主张《协议书》签订时受胁迫不是事实,《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且双方已经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义务。2、***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此前已经就本次工伤损害赔偿事宜向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仲裁、诉讼,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322民初68286838号民事判决,***对于该判决内容没有异议,而答辩人就该判决提起上诉,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签订《协议书》并由答辩人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3民终64号裁定书,裁定准予撤回上诉。故本案的工伤损害赔偿事宜已经经过法院生效判决,且双方也达成了和解并执行完毕,***本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3、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该裁决结果。若***认为仲裁裁决程序违法,则应当在仲裁开庭时及时提出,而不能以裁决结果不满反推程序违法。综上,请求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工伤事故赔偿事宜于2019年7月1日向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8月2日,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仙劳仲案[2019]134号裁决书。***,树鑫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闽0322民初6838号民事判决。树鑫公司不服,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以与***达成和解并履行到位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闽03民终64号民事裁定,准予树鑫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以相似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于2021年6月24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在前述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再次以相似请求、事实和理由提起仲裁和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慧连
人民陪审员  傅珊珊
人民陪审员  林建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雅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