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3147号
原告:***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全合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X2PL8J。
法定代表人:蒯英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之银,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16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71420A。
法定代表人:陈开树。
原告***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素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郭志坚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