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思博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530号
原告:厦门思博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89号办公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899062384。
法定代表人:宋四民。
被告:**,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第三人: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16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71420A。
法定代表人:陈开树。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思博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厦门思博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俭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王雅雯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