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平县***温原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91民初2013号
原告:建平县***温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接深县深井镇金沟村小北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2692682777C。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马鞍山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黄山大道南段1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7099380Q。
法定代表人:钱永华。
被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浦东路165号16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信用代码:91350200791271420A。
法定代表人:陈开树。
被告:安徽三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南街道禹王宫路66号四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0RTW13。
法定代表人:段焕红。
被告:安徽绿润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鑫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方道路公司储油罐后17号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U1MG81。
法定代表人:赵昆。
被告:罗山县保琴保温材料建材制品厂,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楠杆镇岳楼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1MA40G24U8L。
经营者:周善保。
被告:罗山县晟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楠杆镇岳楼村熊楼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9FY7UQ54。
法定代表人:周善保。
被告:宁波鑫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城东工业园政和路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CM8RN3E。
法定代表人:胡世成。
被告:锦州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二段大港莱茵华庭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0Y79PK3G。
法定代表人:孙**。
被告:锦州嘉瑞福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二段大港莱茵华庭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0UDKG44B。
法定代表人:陈旭。
原告建平县***温原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绿润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罗山县保琴保温材料建材制品厂、罗山县晟丰建材有限公司、宁波鑫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锦州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嘉瑞福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庭审过程中,原告建平县***温原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平县***温原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建平县***温原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雪冬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