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终2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1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大华马鞍山国际广场1-14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鞍山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黄山大道南段1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高新区传德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高新区金水路1号11栋。
经营者:***,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审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宁芜路紫金城市花园3栋102号。
经营者:***,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审被告:马鞍山市瑞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大华马鞍山国际广场1-143号4层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马鞍山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高新区传德金属材料经营部、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马鞍山市瑞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3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蔡 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