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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财保78号 申请人:***,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系***之子),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6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男,1998年10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 被申请人:济***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鲁AC的机动车(保全金额3万元),及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济***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AS的机动车(保全金额7万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已在10万元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鲁AC的机动车。保全金额3万元,期限二年。 二、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济***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AS的机动车。保全金额7万元,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