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申49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双登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生,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鲁商物产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鲁商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双登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鲁商物产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分公司、鲁商物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苏双登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按照实际情况履行完支付义务为由,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双登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江苏双登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大鹏
审判员 林洁华
审判员 秦华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