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黄河口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邵家公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常村。
法定代表人:李长利,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东营黄河口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常村村民委员会由广饶经济开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服务站代管的其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90×××57账户资金82225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
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
账号:81×××06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军
书记员张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