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5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黄河口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邵家公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常村。
法定代表人:李长利,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黄河口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黄河口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23执5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东亮
审判员 李学海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军
书记员张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