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16民初1416号
原告:济南持誉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黄河口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持誉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持誉公司)与被告东营黄河口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绿洲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持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营绿洲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持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2987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0298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诉责险保费500元、律师费和差旅费65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份,被告与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莱芜中梁鲁中首府项目第三方维修工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将莱芜中梁鲁中首府项目维修工程发包给被告,***为项目现场代表。后被告又将莱芜中梁鲁中首府项目部分水电安装工程的维修和整改分包给原告。原告依照约定以及被告的要求完成相应的维修施工。根据被告项目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发货清单和人工价格表,原告所完成施工部分工程款(含人工及材料)共计为152987元。而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结清工程款。截止到起诉时止,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2987元。
被告东营绿洲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东营绿洲公司与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莱芜中梁鲁中首府项目第三方维修工程合同》,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将莱芜中梁鲁中首府项目维修工程发包给被告东营绿洲公司,***为项目现场代表。被告东营绿洲公司又将莱芜中梁鲁中首府项目部分水电安装工程的维修和整改分包给原告济南持誉公司。原告济南持誉公司依照约定完成相应的维修施工。原告济南持誉公司出具发货清单和人工价格表,共计工程款152987元,被告东营绿洲公司项目现场代表***在发货清单和人工价格表签字确认。2022年1月14日、15日自***账户给付原告济南持誉公司工程款共计50000元。2023年1月1日原告济南持誉公司请求被告东营绿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2987元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持誉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持誉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东营绿洲公司迟延履行债务,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东营绿洲公司拖欠原告济南持誉公司工程款10298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济南持誉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10298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济南持誉公司主张的利息,可以10298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济南持誉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而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系合理必要支出,被告东营绿洲公司应予赔付。原告济南持誉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东营绿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黄河口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济南持誉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02987元及利息(以10298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东营黄河口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济南持誉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持誉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370元,由被告东营黄河口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原告济南持誉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