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6民初725号
原告:济南持誉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大桥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黄河口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经济开发区邵家公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持誉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黄河口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向原告济南持誉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原告济南持誉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持誉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亓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