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合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芜湖合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2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芜湖合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飞翔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56334604A。
法定代表人:王明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芜湖合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芜劳人仲第034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08月24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合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芜湖合力自动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施德雨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胡 悦
false